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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价格监管立法体系的完善

栏目:社会科学    更新时间:2015-11-21 17:11:51   

作者:王昭 

摘要:近年来我国部分农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对农产品市场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导致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原因有多种,其中对农产品价格监管立法体系的不完善是其重要原因之一。本文从农产品价格监管立体体系的现状和不足之处入手,分析出导致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原因,并从建立立法基本层次,制定专项法规,完善市场预警机制、农产品储备以及保险救济等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字:农产品价格监管立法体系
一、农产品价格监管立法体现的不足之处
农业发展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而农产品价格监管不仅是社会焦点之一,也是法律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农产品价格监管的立法方面,存在各种缺陷,包括立法层次较低、缺乏专门性规定,保障机制不完善等。
(一)以《价格法》为核心的立法层次较低
按照效力的大小,我国的农产品价格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即《价格法》;二是根据价格法由国务院制定的价格行政法规以及省级与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价格法规;三是部门规章或其他相关政策性规定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这其中除了《价格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法规层次都较低,且行政化色彩浓厚,难以具体操作。
(二)缺少专门规定且分散笼统
我国有关于农产品价格监管的规定,层次多、规定分散笼统。《价格法》没有具体按照农产品的特殊性而制定的相应法规,只是在《价格法》第四章中若干条里笼统对价格波动进行了规定。另外,根据《价格法》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虽然和很多,但是都没有集中地规定在某一章节里,不成体系,过于分散。同时,在《农业法》中也对农产品价格也做了若干规定,其他的法律如《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等中也零散地规定着一些关于农产品价格的法条。
我国没有关于农产品价格监管的专门的法律法规,都分散在各个法律之中,而且规定的比较原则和笼统,不利于实际操作。如,《价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另《农业法》第三十三条,同样也是原则性的规定:“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其中并没有规定具体采取什么措施去保护,也没有可以实际操作的经济措施。更加没有规定农产品价格暴涨要如何处理。
(三)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实际操作性
目前,我国关于农产品价格的法律制度尚有缺陷,缺乏具体操作性:
首先,我国农产品价格的预警机制还不完善,难以应对农产品市场外界因素的突变影响。其次,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主要是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只涉及粮食、棉花食油等重要的关系国际民生的农产品,而没有普及到所以一般农产品。还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只是在上述农产品供求出现问题时才发挥其调节作用,没有预防性与及时性,所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问题。最后,我国尚未出台有专门针对性的法律,只是在《农业法》中提出国家鼓励和扶持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这样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具体的法条。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等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弱,对农业自然灾害的救济主要靠临时救助,缺少硬性的法制保障。所以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二、国外农业价格监管立法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农产品价格监管立法概况
美国有关价格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一系列分散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物价监管的法令中。这些法律规定了价格听证制度、反对价格歧视原则以及反垄断法规。《谢尔曼法》对垄断行为的规定十分严格,将其上升为犯罪的高度,并加以巨额罚款。通过提高违法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行为的产生,有效地维护了农产品市场秩序。此外,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还对价格听证制度做出了独具特色的规定,相较于我国的更为灵活,而且行政机关对听证意见仅做参考。其有专门的听证法官和听证机构,保持听证主持人独立性的地位,还规定了混合听证制度—交叉或混合使用书面和口头听证的新的听证方式。
(二)日本农产品价格监管立法概况
日本的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体系法由《农业法》这一基本法,和一些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较为完整、系统。《农业法》规定了了农产品的价格政策、生产政策以及流通政策。而且决定农产品的生产及其规模的是农产品的需求和生产预测,即对生产和技术支持不是普遍的,而是有选择地进行,这就避免了农业生产的无序状态,符合农产品市场的自身规律。其他法律法规,如《农产品稳定法》等也从农产品流通和储备方面做出了细节性的规定。其中《批发市场法》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交易规则来规范农产品交易的法律制度。
(三)法国农产品价格监管立法概况
法国的立法模式较为独立型,主要核心是《价格放开和竞争条例》,围绕核心法律颁布《强制价格法》、《消费者利益保护法》等相关配套法律,共同对价格行为进行管理。其中《价格放开和竞争条例》对于需要减价的农产品进行了统一规范,减价农产品必须贴出其完税价格。而且以法律形式保证了政府的干预权力:在价格出现不正常波动、垄断等特殊情况时,政府对农产品价格市场进行必要地的干预措施。当然,这一权力也有相应的限制,即政府必须要先通过咨询全国消费委员会,再以法规的形式作出。
(四)各国农产品价格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综上各国都根据自身的国情和农产品市场的基本状态对农产品价格,有针对地进行了立法工作,有的分散规定于各种法律中、有的单独立法专门规定,但是都形成了自己的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并根据实际不断地修改完善。所以我国也要尽快地出台专门的法律对农产品价格监管行为进行规制,并不断地修改完善,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
三、完善我国农产品价格监管立法体系的对策
(一)提高立法层级完善基本法
要发挥法律法规最大预防和处理相关违法行为的作用,就得提高相关法律的立法层次,使其从原来的分散状态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从制度上去除农产品价格调节的过度行政化,使此类行为的在法律上有据可依,以基本法的高度从根本上稳定价格监管法律关系各方的利益。提高立法层次的具体办法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专家小组调研收集信息材料,整合材料,完成《农业法》等二级法规的立法、修法工作,制定《价格法》,再进行试点试行,收集问题意见经验从而完善价格法的具体内容,对《价格法》原有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还要进一步在配套法律法规中增设可操作的具体细则,把分散的价格方面的行政规章的内容也吸收进《价格法》体系的内容中。之后,使之全面推广、成为稳定的基本法。这不仅提高了《价格法》的立法层次,也使其更具有科学合理性;既有利于《价格法》的综合适用,也有利于提高《价格法》的社会普及程度。
(二)出台专门法律专项规定农产品价格监管制度
对农产品价格行为的调整应不同于一般商品和服务,需要建立能够适应农产品价格形成规律的专门法律机制。将分散的法律法规整合起来,制定出台统一的基本法规,例如像日本的《农产品价格稳定法》。该基本法应该对农产品市场的不规范行为、保证农产品价格相对稳定的储备制度、紧缺农产品生产的补贴政策等作出相关规定。除了制定基本法规定基本原则之外,还要出台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扶持农业生产、耕地保障、资金融通、农业灾害补偿再到农产品流通等领域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形成较为完整的农业法律体系,使其具体、可操作,摆脱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的形式束缚,更好地发挥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对价格调节的宏观作用。
(三)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1.完善信息预警机制
监测预警机制对稳定农产品价格有重要作用:价格运行中潜伏的一些问题能够及时被发现,根据监测结果能够有针对性的提出应对措施。要使监测成为固定办法,就得在我国《价格法》中做详细规定,首先要统一监测的品种和监测的网络,其次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监测报表,对外及时、公正、准确地公布农产品价格变动信息趋势,客观的分析农产品市场价格情况。同时,充分利用媒体宣传相关的农产品价格政策,使农民更清楚农产品市场上的变化,而不是一味地地根据上一年的情况推测今年趋势,减少不必要的盲目种植,促进农产品市场的稳定。此外,《价格法》还应明确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职责,以及执行任务的费用标准,给予充分的财政支持。
2.建立健全农产品储备制度、稳定农产品价格调节基金
农产品储备制度实际上是政府参与农产品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它能够对价格调节发挥重要。所以我们还要因地、因时制宜,在不同地方都建立相应的储备制度。目前我国在小麦等重要的粮食品种上都建立了各级储备,但是我们还要将之扩大于其他重要的小宗农产品,这样才能全面稳定市场供需平衡。农产品具有生产周期长,对季节气候要求高的特殊之处,加之市场信息又不对称,菜农面对市场波动时往往手足无措,这无疑给农产品的生产者带来的巨大风险。作为政府有必要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以降低价格差额带来的利益损失。目前我国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已在多数城市建立起来,我们还应把这种制度扩展到农产品领域,包括小宗农产品领域,保障农产品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转。当农产品市场出现供求失衡的情况时,发挥其应有的调控作用、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稳定农产品市场。
3.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保障农产品价格利益
近年来,虽然游资炒作也是重要因素之一,但是部分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而导致农产品供应量减少也是农产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农业合作化程度低、不能聚集整体力量抵御自然风险。农业自然灾害一发生,救济主体力量无非是社会捐助和国家临时性的救灾基金,而缺少总领性的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农业法》已经提出了“国家鼓励和扶持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但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如今《农业保险法》仍未出台。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有关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以此来分散和转移灾害带来的损失,从而减农民的经济负担。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是增强农业防御能力、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的重要举措。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提高立法层次、制定专门法规、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完善的农产品价格法律监管立法体系是稳定价格的基本之策,是保护农民利益、支撑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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