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梁晶
【摘要】在国际市场商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买方市场格局基本形成,出口商为了争夺更多的订单,纷纷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对进口商较为有利的国际结算方式,而中小外贸企业由于抗风险能力、融资能力都较差,采用这些结算方式无疑会增加其负担。因此对于中小外贸企业的出口业务而言,国际保理无疑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融资结算方式。
【关键词】国际保理、中小外贸企业、出口贸易
一般认为,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是指职工人数500人以下,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下的专业外贸企业。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2年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近4000万户,中小外贸企业数量将近500万户,而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60%是由出口型中小企业创造的。然而,中小外贸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却面临着各种困境。
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国际市场上商品逐渐出现供大于求的现象,买方市场格局已经基本形成,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对进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方式无疑成了出口商有效的竞争手段之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 2009 年,全球赊销贸易额已占全球贸易总额的70%左右,欧洲的赊销贸易额占比超过75%,而我国中小外贸企业由于抗风险能力差、融资困难,一般很难接受这些付款条件。据调查,只有约10%的中小外贸企业愿意接受赊销(O/A)的结算方式,这就使得他们在出口业务中缺乏竞争力。那么在采用这些新型的结算方式时如何最大程度的规避出口收汇风险,就成为中小外贸企业亟待研究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获得融资,降低收汇风险,我国中小外贸企业可采用国际保理方式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和坏账担保。
一、国际保理的含义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业务,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货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款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它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和坏账担保。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保理业务中出口商主要融资方式为预付款融资,出口商在发货后将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交给保理商就可以立即获得不超过发票净额的80%的融资,其余20%的价款于货款收妥后再进行清算。这种融资方式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两种。而在国际保理业务大多是无追索权保理,这意味着保理商需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并为每个客户核对相应的信用额度,在已核定的信用额度内为出口商提供坏账担保。这一融资方式的基础是短期内到期的应收账款,主要依据的是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及出口商的产品在市场上的被接受程度和其盈利情况,而不是出口商的资产负债情况,这与主要靠观察表明过去状况的资产负债数字和生产数字而决定的银行贷款相比,对中小外贸企业而言保理无疑是一种更为合适的融资方式。
二、国际保理业务须具备的条件
中小外贸企业在出口业务中采用国际保理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采用赊销(O/A) 、承兑交单(D/A) 的结算方式。(2)债权性质为消费品出口收款权。保理业务一般只提供不超过180天的短期贸易融资,较为适合于商品贸易。(3)进口商的地理分布。进口商的商业习惯、经营实力和宏观环境等因素由于国家或地区不同而有很大差异。进口商过分集中会加大保理商的风险,过于分散又会加大保理的成本。因此,保理商要求出口商的客户相对集中以利于其分散风险和控制成本。
三、中小出口企业采用国际保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国际保理费用较高。国际保理的费用通常包含发票金额的1% ~1.5%的保理服务佣金,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费,一般为每个客户50美元以及每单10美元的单证处理费,这对中小外贸企业而言无疑增加了其负担。然而中小出口企业采用国际保理业务对其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势。(1)增加营业额:在采用赊销(O/A)或承兑交单(D/A)这类对进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方式时,不仅为中小出口企业争取了更多的订单,增加了营业额,而且国外的进口商通常也愿意出比采用信用证结算更高的价格,可以一定程度的减少出口商的负担。(2)资信调查更容易:采用国际保理业务,保理商会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出口商而言减轻了业务负担,节约了管理成本。在国际业务中,中小出口企业对国外进口商进行资信情况的调查较为困难。而保理商可通过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广泛的网络和官方民间的咨询机构,也可利用银行的分支机构和代理网络,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有关进口商的经营实力、财务状况、信用情况,以及对客户资信有直接影响的外汇管制、金融政策、国家政局变化的最新资料。保理公司本身也有高效率的调研部门以及企业信息数据库,拥有专业的、有经验的资信人才和信贷专家,这些便利条件,使保理商能够迅速及时掌握客户资信变化情况,并对企业资信做出权威、专业的评估。(3)丰富了融资手段: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主要因为中小企业多为家庭式的小作坊,企业自身素质不高,且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采用国际保理业务,账务管理和追收账款都由保理商处理,出口商可以很快获得最高80%的货款,得到较好的资金融通,且后续也无需再进行账款的追收,进口商的财务风险由保理商承担,不仅减少了风险,还节约了管理成本。对于采用赊销这种销售方式,如果进口商资信良好、综合实力强,出口企业自身的产品质量也好,那么保理业务是中小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一种较为理想的结算方式。在中小外贸出口企业中加快推广国际保理业务,必将有利于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2、保理商审查严格。目前国际上的保理业务大多由专业保理公司承担,其中多数是FCI会员,会员按照相同的行业准则和标准化的业务平台开展保理业务。我国只有银行才能从事保理国际业务,没有其他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或公司。国内银行虽然加入了FCI,但将却国际保理业务作为银行业务来办理,企业融资参照信贷管理办法执行,因此保理商对国外客户的资信情况要求更加严格,这也要求中小出口企业在选择国外客户时需要更加谨慎。否则将无法获得银行提供的国际保理业务。
3、争议的解决。对于商品质量和运输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买卖双方的纠纷以至引起拒付,保理商只能等待进出口双方自行解决或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因此这就要求出口商在备货时严格把控商品质量关,精选优质的商品,并且依据货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自行办理或者要求进口商办理适合的保险,以保障货物完整及时的运至目的地,或在出现相关问题后能得到尽快的解决。
4、缺乏与国际保理相关的法律法规。1992年我国首次推行国际保理业务,并于当年加入了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界公认的“两规一约”,即《国际保理管理规则》、《国际保理仲裁规则》和《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但这些规则还不能指导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因此还需要在国际上已有的国际公约和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保理业务的管理法规和具体操作办法,为顺利开展国际保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应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加快对国际保理业务人才的培养,提高保理机构的经营效益和国际竞争力,保证保理业务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更进一步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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