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杨艺
摘要:公司间相互持股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主要有法人股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转变以及行业之间竞争激烈。公司间相互持股有利有弊,为增利除弊,结合我国国情,宜采用区分对待的的方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对母子公司间相互持股应严格限制,禁止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对非母子公司间相互持股应采用较宽松的态度,从限制股份表决权、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制。
关键词:相互持股参股公司
一、公司间相互持股的界定
公司间相互持股又称为公司间交叉持股,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相互持有对方股份,成为对方股东的行为。
在实践中,公司间相互持股的种类各异,从公司间是否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来分,可以分为母子公司间相互持股和非母子公司间相互持股;从相互持股的形态来分,可以分为单纯型相互持股和复杂型相互持股,单纯型相互持股是指两个公司间相互持有对方股份的形态,而复杂型相互持股是由多种单纯型相互持股组成的形态,复杂型相互持股又可以分为环形、放射型和网状型相互持股。
二、公司间相互持股的原因分析
(一)公司人格全面独立、法人股盛行
公司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公司的产生使得社会生产组织发生了从人合到资合的转变,使其以独立的地位而参与社会竞争,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大,经营公司仅仅依靠自然人来投资以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便基于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便形成了“机构投资者”。公司通过投资取得其他公司的股份,这便是“法人股”。自此,公司股东形态发生了由以自然人为主到以法人为主的转变。
(二)公司治理结构权力的转移,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专业性越来越强,股东数量不断增多,通过召集所有股东召开股东大会来进行公司经营决策已变得不现实,再加之多数股东的目的是分得股利,并不愿意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于是,对公司进行专业的、集中的治理机构董事会便应运而生,公司的经营权集中在董事会手中,公司治理结构发生了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
由于董事会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者,董事会是股东雇请来的代理机构,代替股东行使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董事为了巩固自身在公司的地位、牢牢控制公司,极有可能通过公司间相互持股来维护和巩固自己的地位。
(三)同行业或邻近行业竞争激烈,为增强竞争力
现在,同行业或邻近行业激烈的竞争已是现实,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许多公司选择了强强联合,公司间相互持股便是强强联合的一种方式,通过公司间相互持股可以增强企业间的凝聚力,有效的防止恶意收购,增强竞争力。
三、公司间相互持股的利弊分析
公司间相互持股至少可以带来以下有利点:
(一)公司间相互持股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
按照经济学的原理,公司最佳的运营模式就是形成集团公司,从而发展规模经济。公司间相互持股使得各参股公司间命运相连,优缺互补,是发展规模经济的有效途径。
较之一般公司之间,相关持股公司间的关系更为密切,各参股公司可以在互利的情况下,整合、交换资源,实现公司间的互补,形成最优的经营结构和发展模式,使得各参股公司能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规模效益回报。同时,公司间相互持股还能促进公司的多元化发展,使公司享受多元化和专业化的优势。
(二)公司间相互持股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相互持股间的公司形成了盈亏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各持股公司间会相互给对方便利,以实现共赢,特别是在主营业务存在上下游的公司间尤为突出。相互持股的公司形成战略联盟,在采购原材料、拓展销售渠道、技术研发等方面均形成合作联盟,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并且在资金的调度、周转方面更为灵活。
(三)公司间相互持股有利于抵御恶意收购
公司间相互持股多数是基于长期投资的目的,这使得参股公司间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是一种较为稳定的股权结构,各参股公司不会因为股价的跌落、公司经营的暂时性困难而抛售手中的股份,各参股公司成为了“安定股东”。由于各参股公司的股份流通性差,这使得恶意收购的股份数量大大降低,增大的了恶意收购的难度。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公司间相互持股的利处很多,但是其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小视,其弊端主要由以下几点:
(一)虚增公司资本
通过公司间相互持股可以不实际出资而增加公司资本。例如,A公司有注册资本一千万元,B公司也有注册资本一千万元,现A公司向B公司投资五百万元,拥有B公司三分之一的股权,同时B公司向A公司投资五百万元,拥有A公司三分之一的股权。此时A公司的资本总数增加至一千五百万元,B公司的资本总数也增加至一千五百万元,但是各公司增加的五百万元并不是实际出资。
通过公司间相互持股而虚增公司资本导致了以下损害:首先,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通过公司间相互持股使得公司资本得到增加,债权人借此大大相信了公司履约能力,但实际上这些资本是虚增的,公司的实际出资并没增加。其次,虚增资本实质上是公司抽逃出资的一种表现,大大损害了公司实际出资人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二)扰乱公司治理结构,易造成“内部人控制”
本文在公司间相互持股产生的原因时曾经分析,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经营决策只能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等自然人来表达。
目前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董事会手中,为了巩固自身的地位,各参股公司的董事在对方公司的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相互赞同大大多过相互反对。通过这种方式,董事会实质上间接的控制了自己公司的股东会,形成了经营者控制公司即“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三)控制股价,易形成泡沫经济
相互持股公司间为了维持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不会轻易出售对方的股票,此部分法人股很少参与到证券市场的流通,使得证券市场的流通性变差,股票的供应量随之减少,股价飙升。当此现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易造成股市的虚假繁荣,形成泡沫经济。
四、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公司间相互持股的规定可以说是一片空白,任何法律制度的制定都应符合一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公司间相互持股是公司增强竞争力的一种手段,因此面对此问题时,笔者认为应采用较为宽松的态度,可以区分对待此现象。
(一)对母子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母子公司间具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实质上相当于母公司自己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这违背了公司法上禁止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这一制度。因此,针对母子公司间相互持股,世界上各国普遍都是禁止的态度,笔者认为,我国也应该禁止。
(二)对非母子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1、相互持股的表决权限制
从相互持股带来的弊端来看,限制股权中的表决权将很好的解决公司治理问题。但该比例应如何确定,各国规定均不一样,根据我国会计法准则中认为持股超过20%即会对关联交易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我国将该比例定在20%比较合适,我国法律可以做出如下规定:“公司拥有其他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以上股份,或拥有其他公司资本20%以上出资额的场合,该公司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或出资额,没有表决权。”
2、加强信息披露
应加强信息披露,使持股信息公开化。借鉴国外的做法,我国可以做出如下规定:“一公司对他公司取得10%以上的股份或出资额,前者必须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后者;此后,
如所持有他公司股份有1%以上比例的变动,必须再为通知;受通知的公司应将受通知的持股情形,在30日公告两次。”[①]
公司间相互持股是个复杂的问题,除了公司法上的规制外,还需要证券法、反垄断法上的规制。在外围制度上,对因相互持股而产生的司法问题,用公司人格否认,股东派生诉讼等制度进行救济,为公司间相互持股打造一个趋避大利的有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