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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完善

栏目:社会科学    更新时间:2015-11-21 17:08:24   

作者:潘雁行

摘要:20世纪70年代起,在“双因素经济理论”和“分享经济论”的影响下,职工持股计划在美国得到迅速的发展和完善。我国80年代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最早引入员工持股制度,但其发展却不尽如人意。本文尝试通过对其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对今后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实践提出一些法律建议。
关键字:国有企业 员工持股 法律完善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1、员工持股的概念。员工持股计划是员工所有权的一种实现形式,是公司所有者与员工分享公司所有权和未来收益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具体是指员工通过购买公司部分股票(或股权)而拥有公司的部分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和收益权,从而使其获得激励的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
2、员工持股计划的理论基础。员工持股的主要理论源于美国律师兼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Louis Kelso)提出的“双因素经济论”。凯尔索研究发现,不同社会阶段中,资本、劳动两项因素对社会产出贡献比例不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资本贡献所占比例大幅提高,社会财富急剧地集中到少数拥有大量资本的人手中,带来贫富差别的迅速扩大,成为美国社会不稳定的关键因素。因此,需要建立起使所有权分散化的新机制,以使所有人都可以既获得劳动所得,同时也分享从资本中获得的收入。在此基础上,凯尔索于1967年正式提出员工持股计划。他认为该计划能在不剥夺、不侵犯原财产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财富的重新分配,减少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冲突,抵制工资的膨胀性要求,解放新的资本来源,提高劳动生产率。
二、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存在的问题
与国外成熟的职工持股计划的激励理论不同,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在产生之初,就作为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资本筹措的一种重要手段,虽然一度向股权激励手段过渡,但是,由于国有产权的特殊性、操作的不规范性以及国家法律政策的不确定性,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整体发展不尽如人意,这其中既有企业本身和员工自身的原因,也有立法不完善的因素。
(一)从企业方面看,一些国有企业急于寻找一种解决所有制缺位问题、强化企业内在约束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的有效方法,从而盲目地推行员工持股,而忽略了持股运作的长期性和风险,使员工持股变成了一种短期的福利措施。而一些经营效益不好的国有企业通常出于筹集资金的考虑,强迫员工入股,违背了自愿原则。
(二)从员工方面看,员工投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足,更愿意将投资入股视为一种由国有企业担保还本付息的集资行为,不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同时,持股员工对其投资入股行为的法律意义认识不足,忽视作为国有企业股东的权利的行使,加之国企员工持股一般都处于非控股地位,本身参与企业治理程度有限,持股员工可能需要承担和自己努力毫不相干的经营风险,因而也容易产生股权纠纷。
(三)从立法方面看,长期以来,国家没有稳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国家法规摇摆不定,在一段时期鼓励,出现问题时又很快就禁止,这导致职工持股问题久病难医。2008年9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这是国家对于国有企业职工,尤其是管理层持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投资的规范性文件。上述《意见》的出台,不仅从国家层面对未来职工持股进行了明确的肯定,为进一步研究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持股的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三、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发展趋势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2014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为落实上述政策,证监会于2014年6月出台《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资金的来源包括薪酬和“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该指导意见还对禁售期、管理模式、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2014年9月,广东省国资委出台多项举措推进试点企业改革,其中的员工持股相关政策成为了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广东省国资委上述政策对员工持股涉及的持股条件、范围、方式、约束条款等核心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所规定的持股范围、比例、约束条款等方面相较之前的政策更为明晰,但其效果仍待在试点中进一步检验。
四、完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法律建议
随着相关配套制度和各地方政府规定的出台,新一轮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试点将逐步展开。需要注意的是,员工持股并非解决企业发展动力问题的万能良药,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效果与国有企业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密切相关,除了企业发展前景、商业模式、员工持股方案的设计等因素,如何借鉴前期国有企业试点中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员工持股制度的外部法律环境,也对试点的最终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国有资产保护。国家应当禁止在垄断性、政策性等非完全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而对于完全竞争性行业的员工持股比例、持股资金来源、持股范围等方案设计方面,更多地尊重员工和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要加强对员工持股企业国有资产保持的持续监控,对于试点中出现的侵害国有资产利益和员工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进追究责任,不能一禁了之。
二、完善员工持股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首先要使员工在充分了解投资持股行为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自愿投资参股。其次,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起符合市场化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员工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诉讼权等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增强员工股东对自身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认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股权纠纷,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最后,企业国有股东及其委派的董事、监事也应转变思想,切实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各自的职责。
三、给予员工自治持股机构合法身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制是许多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的重要障碍之一。在我国信托制度还不发达的情况下,需要从法律层面对于员工自治持股机构的合法性给予认可,并对自治机构的建立和管理规范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税务机关也应参照企业法人投资收益的规定,对于员工通过自治机构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平衡劳动者双重身份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我国实行员工持股的一项重要原因是解决国有企业活动不足,难以留下优秀人才的问题。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后,员工同时具有劳动者和企业股东的双重身份,不同的身份的权利义务分别由劳动法和公司法进行调整。只有使两种权利义务间保持一定的平衡,才能同时维护员工和企业的利益。作为劳动者,员工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在持股方案设计中应对企业权利给予一定的保护,例如,作为股东的员工在企业服务未达一定年限时,公司应有权无偿收回员工全部或部分股权。
五、避免员工持股后的过度福利化倾向。持股后的员工同时获得工资福利和分红收益。相对于分红的不确定性,工资福利收入是更为固定的收入来源,员工特别是管理层更倾向于利用股东身份,提高自身的工资福利待遇。因此,应适当限制员工持股企业的工资福利收入增长水平,鼓励员工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发展,获取更多地分红收益。
五、结束语
    虽然员工持股在中国的发展存在一些问题,但实行员工持股仍是许多国有企业改制的选择方式之一。随着各地的员工持股试点的逐步展开,将会促使相关政府部门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进行支持和规范。对于企业来讲,在实施员工持股前,要认真研究相关的政策法规,制订出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
参考文献:
[1]童亚丽,员工持股计划——从美国到中国,华东经济管理,2005年第19卷第5期
[2]李兆英,浅析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问题,市政技术,2007年第2卷第5期
[3]顾馨耘,员工持股计划:理论溯源和我国推行意义,上海综合经济,2004年第11期
[4]崔松鹤,职工持股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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